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2024-05-19 00:41

1. 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要负的法律责任是,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还需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第六十条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2. 因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要负什么责任

目前,我国法律对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更注重行政和刑事责任:《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股票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做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遗漏重大信息……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证券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177条、181条、182条、183条、184条、188条、189条、202条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及相关制度的行政责任;此外,每个条款的最终往往附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3月14日97年3月14日通过,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刑事责任,第160条规定了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刑事责任,第161条规定了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规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可谓不祥。但我国对违反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追究缺乏系统规定,《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方式、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证券交易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负责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如何承担各自的责任,没有详细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3. 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当前,我国法律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比较侧重于行政和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做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4. 信息披露违规罪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信息披露违规罪可以追究的刑事责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5. 信息披露违规罪一般会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信息披露违规罪既遂会被追究的刑事责任有:情节严重或其他法定情节,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信息披露违规罪一般会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6.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包括不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责任的性质

证券法作为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与经济法相同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功能,从宏观上维护经济秩序与经济安全而有着其他法律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从本质上进行规定:从追究责任的目的来看,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主要不是为了补偿损失,而在于对责任人实施某种惩罚促使其行为合理化、合法化,恢复和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从承担责任的主体来看,其责任主体是对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或团体;从追究责任的后果来看,最主要的是剥夺责任人一定的经济权利或经济利益。因此,上市公司违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实质,是在证券市场特定的法律关系中,违反证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基于某种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在经济法上承担的法律后果。即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的内容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内容的社会性的理解需从经济法的基本宗旨入手。经济法的基本宗旨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与经济安全,着眼于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所调整的证券市场特殊法律关系当中,法律关系以经济法权利与义务为内容,不仅涉及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且涉及国家和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关系。我国《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法定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侵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予以追究,科以一定的责任形式。但仅仅认为其所承担的只是民事赔偿责任,显然没有正确理解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因为,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固然是损害了某一具体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害人也固然可请求予以补偿其所受到的损失,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但不能解决其行为给国家或社会带来的损害。而且一旦证券市场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其所造成的损害及带来的损失并非局限于少数的投资者,1929年至1933年美国经济大萧条的导火线就是1929年10月24日爆发的纽约证券市场大灾难,它不仅使投资者损失惨重而且还引发了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由此可见,认为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所科以法律责任仅是对于个人的补偿与处罚的理解过于狭隘,并未深刻认识到这种责任的基本价值取向与根本意义所在。正如漆多俊先生所说,不同部门法规定的法律义务性质不同,因此法律责任的性质也不相同。民法规定的义务是人们不得侵害法律所规定和保护的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得侵害其他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其法律责任是义务违反人应当对被侵害的公民和法人进行财产或人身方面的补偿。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是各种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在经济调节中必须依法正确实施调节和管理,以及服从和执行调节和管理;违反这些义务,给国家经济调节和给国家、社会或其他被侵害者的经济利益造成的损害,清除已经造成的将会造成的不利影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责任的性质

8. 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有哪些?

1、关联方事宜披露不完整。如蓝天环保。蓝天环保总经理潘忠为公司控股股东,在蓝天环保申请挂牌时,同时担任金大地新能源(天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大地)总裁,由于未如实提供个人兼职信息,导致金大地未被认定为蓝天环保关联方,且挂牌后蓝天环保与金大地发生委托采购、资金借款事宜,上述交易没有经过公司内部有效决策程序,且未披露。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或总经理被司法机构要求协助调查信息未及时披露。如泰谷生物。泰谷生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典军于2013年12月被检察机关要求协助调查,2014年1月27日曹典军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行贿罪被检察机关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自上述事件发生至2014年4月16日期间,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未信息披露。如泰谷生物。泰谷生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或总经理曹典军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自资金占用行为发生至2014年4月28日期间,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未按照规定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如中试电力等4家公司,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披露2014年半年度报告。聚利科技等19家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披露2015年半年度报告。可来博等22家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
5、未及时披露公司涉及的诉讼纠纷。如中试电力未及时披露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票据追索权纠纷。
6、未披露年度股东大会情况。如可来博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后未进行信息披露。
7、年报披露使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可来博2013年年报披露使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
8、年报信息披露不完整。如中试电力。在2014年年报披露期间,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遗漏审计报告正文和附注,遗漏董监高及核心员工情况,遗漏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遗漏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大部分内容,定期报告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巨灵信息等19家挂牌公司2014年年报遗漏财务报表附注,定期报告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9、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季度报告。如挂牌公司一季报应在当年4月30日前披露完毕。2015年7月,大树智能、中润油和盖特佳等3家公司披露了2015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