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罚学生钱作班费犯法吗?

2024-05-18 18:11

1. 老师罚学生钱作班费犯法吗?

班费:许多老师惯用的一种非法集资行为。因班务资金问题,老师会通过向学生直接索要、集体批发文具找零扣款、惩罚学生违纪罚款等手段,非法聚敛学生财产,用于添置班级日常用品。
罚款作为民事行为的惩罚手段,只有司法部门可以做出处罚决定,且缴纳罚金必须到相关司法机构办理。除此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扣留他人财物。老师惩罚学生本身就是不合法行为,罚款更是一种非法行为。作为一名合法公民,我们有义务制止老师这种败坏社会风气、践踏法律威严的无耻行为。

老师罚学生钱作班费犯法吗?

2. 老师罚学生钱当班费,奖励给好的学生是违法吗?


3. 老师罚学生钱充当班费合理吗

法律分析:老师罚钱当班费,当然是违法行为。老师不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也不是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人员,无权对学生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老师也不是立法机构的代表,更无权设立罚款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老师罚学生钱充当班费合理吗

4. 老师罚学生钱充当班费合理吗

法律分析:不合理。老师罚钱当班费,当然是违法行为。老师不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也不是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人员,无权对学生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老师也不是立法机构的代表,更无权设立罚款标准。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 老师罚学生钱充当班费合理吗

1老师罚钱当班费,当然是违法行为。
2老师不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也不是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人员,无权对学生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老师也不是立法机构的代表,更无权设立罚款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老师罚学生钱充当班费合理吗

6. 老师罚钱当班费算违法吗

老师罚钱当班费,当然是违法行为。

老师不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也不是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人员,无权对学生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老师也不是立法机构的代表,更无权设立罚款标准。

法律链接:《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7. 老师罚钱当班费算违法吗?

老师罚钱当班费,当然是违法行为。

老师不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也不是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人员,无权对学生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老师也不是立法机构的代表,更无权设立罚款标准。

法律链接:《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老师罚钱当班费算违法吗?

8. 老师罚学生钱当班费怎么举报

老师罚学生钱当班费应当向学校或相关部门举报。惩罚应是在关爱的前提下对儿童的不良行为进行纠正、 矫治的强制措施。罚款是一种教育手段,但远远不是学校可以使用的教育手段,更不是教师信手拿来的教育方式。学校的功能就是教育功能,对学生,应正面教育。学生犯了错误,应该让他知道认识到错在哪里,为什么错了,应该对他进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教育,这样学生才会发自内心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才会真正地改正错误。对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学生进行罚款,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是错误的。罚钱的这种行为就是错误的,更别提对学生造成的影响,更不利于塑造学生的金钱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  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