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2024-05-05 09:08

1. 保险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保险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2. 最新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1、关注保险责任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保费条款、保费金额条款和现金价值条款等,了解必要的保险术语,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2、谨慎挑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3、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谨防地下保单的陷阱和诱惑。
二、保险合同包括的内容有:买保险时,投保人要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这是一份很重要的法律文书,它记载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关系到保险所能给予的保障程度。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投保人一定要准确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每一条款。一般来说,保险合同有如下一些基本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2、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在这一期限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才会予以赔付。3、保险价值。保险价值就是保险标的的价值,它是确定保险金额和损失赔偿额的重要依据。4、保险金额。通俗地说,保险金额就是指保险公司最多赔付多少钱。5、保险标的。通俗地讲,就是为什么东西保险,保险的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它是确定保险金额的重要依据。6、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除外责任。不是任何险都能保的,保险合同中通常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只有在此范围以内,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7、保险费。保险费就是人们俗称的保费。8、保险金赔偿给付办法。保险合同中需要明确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办法、标准和方式。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 保险合同中有哪些注意方面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将来索赔的重要依据,签订时一定要认真仔细,据实以告。签订保险 合同是投保过程中非常关键的一步,但很多投保者在读完合同以后还是不知所云。其实,看 保险合同条款时,把握保单的要点是关键,一般情况下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就可以了。
一、必须仔细核实保险合同上填写的内容在填写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时一定要是自身情况的真 实反映;投保单上是否是自己的亲笔签名,还有合同中的保险品种与保险金额、每期保费是 否与要求相一致等。李琦性格外向,酷爱旅行。她的足迹遍布了大江南北。2010年底,李琦又一次决定利 用年假赴云南旅行。可不巧的是李琦在行前身份证不慎丢失。为了不耽误自己计划好的旅行,她特意赶到旅 行社,询问是否可以用妹妹李冉的名义报名参加旅游活动。在征得旅行社同意后,李琦缴纳了各种活动费用,办理了登记手续,并在旅行社保险 代理处购买了《境内旅游人身意外保险》,保险费用50元,保险金额25万元,保险期限为: 自旅游团出发时起至旅行结束时止,保险受益人是法定受益人。由于李琦以妹妹的名义参 加旅行,在旅行社经办人员的指点下,她在保单被保险人的名字一栏里亦填写了妹妹李冉 的名字。李靖在随后的旅行团出游时,意外受伤,不治身亡,家人知道其死讯后悲痛欲绝,后发 现李琦身前的投保单,于是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认为其应当给付保险金额25万元。保险公 司非常重视这项理赔要求,立即开始了仔细的审核。在核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了解到,被保 险人是李冉,但真正的死者却是李琦。李琦冒其妹妹李冉的名义赴云南旅游,而真正的被保 险人李冉至今安然无恙。于是在2011年1月,保险公司正式作出不予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 的决定。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李琦的家人非常愤怒,认为当时李琦的冒名行为是经过旅行 社同意的,投保也是在相关人员的指点下才填写妹妹李冉的名字,这些都是有人证明事实存 在的,不存在欺瞒的诚信问题。于是,李碲家人一气之下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最后, 尽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但 原告也耗了不少精力。综观本案,由冒名而导致的理赔困扰也恰恰证明了投保者缺乏对填写保单应有的严肃 态度。
二、耐心阅读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即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的条款。该条款主要描述了保险的保 障范围与内容,关系到投保人的核心利益,一定要仔细查看,不可敷衍了事。
三、阅读除外责任条款。该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几种事故状况,因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事故,如自 杀等。消费者购买保险后应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消费者往往对此条款极不满意,尤其是在 医疗险中,有些保险公司一旦被要求赔付,就依据该条款开出“除外责任书”推却责任。
四、看合同中的名词注释此项内容所包含的名词解释是保险专用名称的正式的、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主要是为了帮助投保人更清晰地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必须含有的内容。在购买保 险时,一定要看清、读懂这些名词解释,有的保险公司抠词抠句,有时只一字之差也可能得 不到赔付。
五、看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况的规定或列举这一条说明主要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行使合同 解除权。保险公司有不能擅自解除或终止正在履行的合同的义务,而投保人则有可随时提出 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权力。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纠纷或对合同产生异议,《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 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总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将来索赔的重要依据,要全面维护自己的权益,就要对其慎重 对待,彻底弄清楚保险条款的内容后再决定要不要签署。

保险合同中有哪些注意方面

4. 买保险合同注意事项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所以首先要求意思表示真实,即双方不存在欺诈行为,投保人必须尽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也必须将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加以说明;其次,保险合同的主体一般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中保险人和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再次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后保险合同具有时效性,即只在一定的保险期限内有效~~~以上是我个人对保险合同的一些总结,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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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签订保险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一、保险合同大都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作为提供者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利用优势地位,单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二、保险合同的构成不仅是保险合同条款本身,还包括与保险合同密切相关的其它文件,如《保险公司理赔规定》等,这些文件、规定大多涉及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是出险后理赔的重要依据,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保险人必须提供并作明确说明。如果事前未提供或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则有关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减轻保险责任,违反合同义务。三、准备投保的消费者要注意了解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防止经营者利用合同条款逃避或转嫁法律责任。四、签约之前,消费者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的内容,比较保险费率的高低。对于不懂的内容,应要求保险公司作出明确解释,并将解释内容形成文字作为合同附件,成为履行合同和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对于签约前保险业务员只提供产品说明书,不出示保险合同、保险费率及其它相关资料的,消费者应拒绝购买。五、对经营者提供的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格式合同,要注意向有关专家请教,避免因不懂专业而糊涂签约,权益受损。六、对于长期寿险,消费者收到保单后还有10天的犹豫期,在该期限内,消费者应再次审查保险合同及有关资料,发现问题及时询问,如不满意尽快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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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6. 保险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


7. 保险合同的注意问题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与一般合同订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一经成立,合同即成立,并产生相应的合同效力。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二)投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概念投保单是投保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付给保险人就成为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法》中列举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书面保险合同的一种。它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完整地记载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给付的依据和凭证。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另一种文件形式,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三)对保险合同内容中以下概念的解释: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1、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2、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所负的责任,即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责任。3、除外责任是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责任。4、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时间段。5、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具有重要意义。6、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间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7、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8、保险费是投保人付给保险人使其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又称“保费”。(四)保险合同的特约事项的含义除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事项之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还可特别约定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它事项,即为特约事项。(五)什么是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的效力,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依据保险合同,享有的一定权利和负有的一定义务。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取得该项权利,负有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该项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六)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来说,保险合同的效力1、投保人负有缴付保险费的义务;2、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危险通知义务;4、减灾防损的义务。(七)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的效力对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的效力,指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1、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2、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3、履行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期限(八)对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变更的法律规定《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九)对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变更的法律规定《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十)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条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事实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变更: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3、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应付保险费与实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十一)保险合同中止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停止的状况称为合同的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十二)保险合同恢复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恢复是指中止后的保险合同依一定程序和条件恢复其效力的情况。(十三)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依法使合同效力终止的行为。(十四)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按《保险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应当对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进行清结,应当履行合同解除前的义务。(十五)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按《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因为下列的情况出现: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5、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6、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未达成恢复合同效力的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十六)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因此,在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条件下,具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决定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单方依法或依约定解除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应当作成书面文件,作为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任何一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单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十七)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保险合同终止除当事双方主动解除外,还有以下法律事实可以导致其效力终止:1、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2、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4、《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原因(1)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2)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4)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保险合同的注意问题

8. 签订保险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保险合同需要注意:
1、关注保险责任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保费条款、保费金额条款和现金价值条款等,了解必要的保险术语,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2、谨慎挑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
3、准备投保时要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一、重大疾病保险几天生效
针对这一问题,业内专业人士表示,根据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但对于重大疾病保险的购买都会存在一个等待期,往往在保险责任条款中规定了保单生效后的时间,一般是90天或180天。等待期是指保险公司规避风先的一种观察期,这个期限越短的话对投保人会越有利的。观察期又称等待期,或免责期,在这个期间内,一旦投保人发生合同范围内疾病,保险公司是承担保险责任的。之所有设置这样的一个时间段,主要是为了防止带病投保或防止投保人明知道要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而获利的行为。
二、不缴足保险费的投保人是否有赔偿责任
不缴足保险费的投保人有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对未缴纳足够保险费的投保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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