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上海商会的组织架构

2024-05-19 20:55

1. 宁德市上海商会的组织架构

宁德市上海商会为理事制:会长(负责全面工作):主持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即确定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处负责商会日常事务。机构设置:秘书长:主持商会日常工作下设:办公室 会员部 维权中心 宣传教育部 项目投资部 光彩事业部

宁德市上海商会的组织架构

2. 周宁县上海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福建省周宁县上海商会,英文名称Fujian Zhouning Bussiness Association in Shanghai(简称:周宁上海商会),是经周宁县委统战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并作为周宁县工商联(总商会)的异地基层商会。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周宁上海商会是由周宁籍以及在周宁工作、生活、学习过的人士在沪(或异地)依法成立的各种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经济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为规范。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在沪周宁乡亲合力,加强周宁在沪企业人士与上海市各界的联系,为促进上海与周宁两地的经济交流与发展,为会员参与上海经济建设,开拓上海市场,引导会员参与家乡建设和回报家乡,做出应有的贡献。第四条:本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周宁县工商联(总商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六条:本会住所设上海真南路1228号康建商务广场1号楼11层。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第七条:本会以服务会员、协调关系、宣传政策、凝聚合力,做强做大企业,同时为两地的经济发展、牵线搭桥为主要职责。第八条:本会的主要任务:(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敦促会员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倡爱国爱乡、敬业诚信,依法经商,照章纳税;(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商会的桥梁作用;(三)编印《上海周宁人》杂志,建好商会网站,及时、全方位地做好商会的对外宣传工作;(四)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友谊,引导和促成会员企业协作经营,“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形成规模优势,不断做强做大;(五)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机会、金融服务、法律咨询、外出考察、人才培训以及举办订货会、展销会,提高会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六)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和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积极参与回报社会,回报家乡,奉献爱心活动;(七)为会员调解纠纷,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八)承办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九条: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对象为在上海市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包括在异地注册登记的)周宁籍乡亲兴办的各类企业。只要经营稳定、信誉较好、遵纪守法且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对象为热心商会事业、热心支持家乡公益事业的在沪(或异地)的周宁籍乡亲。第十条:入会申请人应按要求由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分会推荐,向商会秘书处提供相关信息及其符合会员入会资格的材料,报秘书长审核,由会长办公会议作出是否批准入会的决定。第十一条:本会会员不论经营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在会员大会上听取和审议本团体的工作报告;(四) 获得本会的信息资料,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五) 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三条:会员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信誉和合法权益;(二)关心、支持商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三)向商会反映情况,配合商会认真提供会员信息资料、研究成果、经营总结、调查报告等;(四)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四条:凡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单位会员资格自行消失。第十五条:会员在一年内不交纳会员费或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半年内不交纳本届规定的相应赞助费的,自动失去常务理事会成员资格,保留会员资格,但必须交纳会员费。第十六条:会员有损害商会声誉、违反商会章程或发生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批评、教育、警告以致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会员资格的取消由商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并通报会员大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应举行一次。会员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或罢免商会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三)选举或罢免商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四)审议商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商会终止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商会设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当选的商会理事即为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二)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决定补选秘书长、会长,增补或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待下次会员大会确认);(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商会年度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条: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办公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商会可设立会长常务会议。会长常务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或遇到临时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适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会长办公会议职责:(一)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三)确定需要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的各项议案;(四)聘请顾问、名誉会长;(五)决定秘书处及其他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六)决定会员除名或劝其退会;(七)在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确定增补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待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八)通过聘请秘书长决定;(九)领导商会下属机构开展工作;(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为提高商会的工作效率,在满足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召开条件的情况下,两会可合并召开。第二十三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上人选,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会长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秘书长人选为聘任制,即由会长提名,报理事会和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属于本会会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社会活动能力强,有领导和处理商会工作的能力,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四)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商会根据发展需要,可设立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受会长的委托行使职权。执行会长由会长提名在商会常务副会长中表决产生。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常务会议;(二)督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在常务副会长中提名和更换执行会长。(五)提名聘任秘书长人选。第二十八条:商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荣誉职务,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历届商会会长作为当然的荣誉会长。顾问从关心支持周宁的各项事业发展、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德高望重的社会知名人士包括领导、专家、学者、杰出人士中产生。根据本会发展的需要,还可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名誉会长、顾问人选应由常务理事会成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征得本人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由会长授予或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出席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享有与会员、常务理事、副会长以上人员同等的表决权。第二十九条:商会设秘书处,并可根据商会发展需要设立其他内设机构。商会秘书处为常务理事会常设机构,负责商会日常工作。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其他内设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其他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商会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常务理事会工作实施监督,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或会员推荐,可由常务理事会成员兼任。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及其工作;(二)监督和审核经费的收支情况;(三)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四)拟定、修改监事会工作报告,报会员大会审议;(五)当常务理事会成员的行为与本会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本会与有关人员交涉;(六)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监事会成员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拟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等意见。一旦形成决议,监事会成员有共同遵照执行的义务。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根据周宁上海商会会员分布特点,设立分会和异地分会。(一)分会长由商会常务理事会推荐或由常务理事会成员兼任,副分会长由分会长推荐,可设若干分会长;(二)分会长负责本分会工作,遇重大问题,提交秘书处,上报常务理事会帮助解决。(三)常务理事会根据分会会员比例,提取会员费总额的20%,作为分会活动经费,分会不再向会员收取会费。(四)分会必须设立经费管理办法,留取的部分会员费只能用于本分会的会员活动;会费使用必须公开、透明,并报商会审计。第三十四条:设立商会分会(含异地分会)的要求和条件。(一)分会申请人必须已担任本会副会长以上职务;(二)会员企业必须发展到20家以上;(三)必须有市场作为依托或有一定人数并符合加入本商会要求的企业和个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经费使用第三十五条:加强商会资产管理  1.商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2.设立财产、物资被查登记簿,及时登记商会所有资产;3.固定资产每年必须实地盘点一次,并查明盘盈、盘亏的原因。第三十六条:商会经费主要来源(一)会费收入(收费标准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公布);(二)捐款或赞助,视情况,可设立商会基金会;(三)有偿服务收入;(四)利息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七条:商会经费支出(一)召开会员大会等各种会议的会务费用支出;(二)聘用工作人员工资、津贴以及保险的支出;(三)为会员提供服务的日常支出;(四)办公场所的房租、水电、通讯等办公费用支出;(五)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八条:商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法规、政策,同时可依法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定期向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监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监督和审核。商会财务收支情况,每两年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需经会员大会通过,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其善后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资产清理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理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第四十条:本章程经本会2011年10月22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周宁县工商联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本会原章程有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条款,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3. 上海市侨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市侨商会。英文全称:SHANGHAI OVERSEAS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SOCCC第二条 本会系由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在上海市投资的企业单位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努力维护和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经营,帮助会员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和致力配合政府改善投资环境。广泛联系海内外各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促进与会员间的经济交流,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推动上海和全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地址:上海市陕西北路66号文锦大厦21楼。第二章 任务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组织各种商务及经济考察、会议、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专家讲座等各种经济交流及推广活动,促进会员经济交流合作。具体如下:一,组织会员开展商务经济考察、交流等活动,促进经济合作。二,为会员及其企业人员举办各种专业讲座、业务培训等,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三,设立会员专用网站,为会员推广业务及产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四,组织各种专业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以及经济、技术专家等,为会员推荐各种专业服务;五,组织各种健康文化娱乐活动,为丰富会员业余生活服务;六,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为上海经济建设献计献策,依法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七,开展有利于完成本会宗旨的各种其它活动和服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特邀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二,在上海市建立的侨资企业法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发给会员证。三,积极支持和协助本会会务开展并作出重大贡献的各界人士,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特邀会员。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的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各项活动;3,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4,享有本会为会员提供的经济活动信息;5,分享本会其他会员的经济信息及产品资料介绍;6,享有本会为会员提供的其它权益;7,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二,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按规定交纳会费及参与其它活动的费用;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4,积极参与本会为会员设立的一切活动;5,履行本会赋予的其它应尽的责任;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 经会员推荐并提交单位及个人情况资料;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按本会规定交纳入会费用;四, 完成本会规定的其他程序并颁发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由理事会研究并表决同意后生效;会员退会时需即交还会员证。第十二条 会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除名后,前期所交一切费用,不予退还:一, 超过一年不交会费及长期不出席本会活动的;二,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三, 触犯国家刑法法律并已被定罪的;四, 作出本会认为严重损害本会声誉言行的;五, 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第五章 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为: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任免本会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三, 审议和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授权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或监事在任期间因故出缺或被罢免的空缺,由理事会提名表决通过,补选出理事或监事,并报下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理事及监事三年任期届满而未能及时召开会员大会选举新理事及监事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临时延长任期(最长延期不能超过一年),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为: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三, 根据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补选理事或监事(理事和监事不能兼职);四, 决定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五, 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六,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七, 审查批准同意或解除会员资格;八, 决定设立及领导办事机构并开展工作;九, 制定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热心本会工作并在会员中有一定影响;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 本会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为65岁;四, 没有刑事处分记录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指挥和协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工作;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三名或以上的监事组成。监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直接向会员大会负责。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二, 审核、查阅本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文件资料;三, 检查本会的会务和财务状况;四, 监督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五, 对理事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六,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会员大会的紧急动议。第六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一, 本会会员的会费;二, 海内外有关单位和人士的赞助;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 本会资产的利息;五,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会开展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能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财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上海市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三条 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有权根据本章程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附则及有关规章制度。有关实施细则、附则及有关规章制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上海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五条 本会因故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能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过上海市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上海市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侨商会的商会章程

4. 湖南省浙江商会的商会章程

(二00五年五月十日首届会员大会通过)(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南省浙江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OF HUNAN缩 写:ZJCCHN第二条 性质:湖南省浙江商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国内合作的发展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湖南省投资兴业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在湘浙商企业自愿参加的全省性商会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在湘浙商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在湘浙商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在湘浙商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浙商企业形象;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东部和中部城市的商品、资金、技术、物资和先进经营理念的交流,为促进湘浙两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作贡献。第四条 湖南省浙江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任务):(一)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企业与政府的联系,起良好的桥梁作用。(二)开展湘、浙两省的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促进两省经济发展。(三)及时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引导会员诚信为本,守法经营,树立“信用浙江”良好形象。(五)参与和开展社会公益等各种社会活动,全面打造“浙商”品牌。(六)加强联谊、广交朋友,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等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七)建立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商会、企业的联系,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八)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九)办好会办经济实体、会刊。(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第三章 会员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第七条 申请加入湖南省浙江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须是湖南省内从事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浙商企业。(二)拥护本会章程。(三)自觉参加商会的各种活动。(四)自觉遵守商会的各种规章制度。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申请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表。(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并享有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决议。(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乱纪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制定和修改本章程。(五)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六)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先进工作者。(七)决定终止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讨论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针、计划并监督实施。(六)讨论提出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七)审议并通过每年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八)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十一)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亦可根据情况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利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商会的日常办事效率,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需要时也可临时召开。办公会由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参加。主要研究不属常务理事会以上会议研究,但又比较重要的有关事项。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特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需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会正副主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讨论予以罢免。(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因此秘书长也可以是理事会聘任。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经理事会选举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最多可以连任两届。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和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四)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须向理事会汇报一次,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后,报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任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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