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答题技巧

2024-05-14 21:27

1.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答题技巧

【导读】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是六个科目中每年通过率最高的一科,但注会考试的难易都是因人而异,关键是要掌握答题技巧,熟知考题特点,为此,小编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答题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单项选择题
单选题共有24个小题,每小题1分,一共是24分。单选题有四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经济法单选题是难度最小的题型,在做单选题时尽量不要耽误时间,在保证正确率的同时提高做题速度,这就需要广大考生在平时备考时就不断的练习。
在做单选题时大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有些题目会有陷阱,如让选出“不正确”、“不属于”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选项,一定要仔细阅读题干要求,避免马虎失分。
2.四个选项一定要都看一遍,然后再从中找到符合题意的答案;
多项选择题
多选题一共有14道小题,每题1.5分,共21分。多选题有四个选项,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选项,只有全部选对才能获得分数,错选、漏选均不得分。所以多选题想要得分是不容易的。在多选题考试中,建议大家选择“排除法”,能成功排除部分错误选项。
案例分析题
四个题目,共55分
案例分析题一共是四个题目,合计是55分,每个题目的分值都不尽相同。一般来讲,前两个题目的分值均为10分,第3个题目的分值为17分,第四个题目分值为18分。其中只有一个题目大家可以选择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果用英文就必须全部用英文,正确可多的5分。
从以往的注会考试经验来看,近几年的案例分析题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破产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结合、公司法律制度和证券法律制度的结合。具体做题步骤参考如下:
1、一定要仔细阅读题干,问什么答什么,不要避重就轻,必须要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2、说明理由,这一步并不严格要求大家一字不差的引用法律条文,可以适当地变通,但是关键词必须交代清楚。需要注意的是在复习时一定要加深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清楚关键词到底是什么,其次在答题过程中要彻底弄清题意再作答。同时适当的变通也不能随便改动,对于重要的法律条文还是要记忆一下,做到差不多。
3、如果不会引用法律条文,能够把主要关键词交代清楚,还是可以得到分数的。
简而言之,如果大家能够相对准确的引用法律条文,最好采用“判断+条文”的会发方式,不得已情况下可采用“判断+具体分析”,如果时间充裕的话,可以选择“判断+条文+具体分析”。一切以考试时的具体情况为准,平时练习时可以尝试比较全面的回答,打好基础。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发布的关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答题技巧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注册会计师通关经验,尽请关注环球快问。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答题技巧

2.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目

D
A项属于要约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与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项属于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C项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延迟承诺,除要约人及时同时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延迟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D项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迟到承诺视为有效承诺。

3.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目

要约发生时间是选项B,即6月10日。
甲公司公开招标,属于要约邀请,
乙公司投标,属于要约,
双方定标,属于合意,合同成立,
工程开工即合同执行开始。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目

4.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目

经济法知识点比较混杂,经济法主观题重点: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约定或者法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在(经营)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重点法条20】在(经营)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5.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公司清算组的组成与职权 
          1.自行清算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 
         (1)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2)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3.清算组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清算组的责任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知识点:公司清算程序 
          1.通知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
          2.债权申报和登记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1)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3.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1)自行清算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指定清算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4.清算方案的确认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2)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5.公告公司终止 
         (1)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

6.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情及复习方法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为第4、6、7这三章每年分值基本维持在15分,那么这三章的分值占比就占到了45分,第3、8、9这三章每章分值8至9分,共25分,剩下的第1、2、5、10、11、12每章平均2.5-4分左右,共30分左右;以上满分为100分,这就是每一章的特点。
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选择题部分,CPA经济法12章的内容,把近5年的选择题的分布做出一个Excel表格出来,很容易地发现每章的分值基本是恒定的!而且更有意思的是,很多选择题基本上就是对以前题目的重复,只要把真题搞定了,45分的选择题拿35分是不难的。

至于剩下的注册会计师考试55分大题,那就更神了!每年都是不变的,4道大题分别是:第8章一道大题:10分;第9章一道大题:10分,第3章和第4章综合考查一道大题:17分,第6章和第7章考查一道大题:18分;大题一共就是55分,结合选择题的45分,卷面的100分就是这样的一种构成。考点都是非常固定,只要把真题搞定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就没问题了。
所以在学习注册会计师考试过程中,一定要多看看按章分类的真题(最好是细分到考点的真题),教材上的内容毕竟太广泛了,不要什么都抓住,要适当地舍弃一些不重要的地方,什么地方重要,什么地方不重要,以真题为判断标准,在考题中出现得多的就是重要的,考得少的就是次要的,这样备考才更加具有针对性,更省时间。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情及复习方法。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备考技巧,备考干货,新闻资讯等相关内容,小编会持续更新。

7.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答题套路

注册会计师考试每一科的简答题答题技巧都是不一样的,比如战略的简答题要“踩点给分”,因为注册会计师考试战略简答题通常需要回来好几个点,但是经济法不一样,因为经济法每一问都只会涉及一个知识点,因此目标更加明确,对知识点的要求也比较高,但是我们在做经济法的大题中还是存在一些误解,注册会计师考试答题方法如下:

(1)首先针对注册会计师考试问题要直接表达出自己的观点。正确?有效?啥时候转移?这种要在第一句话就表达出来。不能去说一堆废话,但是就不表达出自己的观点!
(2)“根据规定”。表达出自己的观点或者注册会计师考试答案之后,我们就需要结合教材来提供理论依据。注意这里不是让我们原封不动去背诵原文,大概意思表达到位即可!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答题套路小编就总结到这里了,总的来说就是要多看教材中整理出来的讲义,有必要的一定背会。这样才会在考试中取得满意的成绩,祝愿各位考生考试顺利。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备考技巧,备考干货,新闻资讯等内容,小编会持续更新。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答题套路

8.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做题技巧,收藏!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是六个科目中每年通过率最高的一科,但注会考试的难易都是因人而异,关键是要掌握答题技巧,熟知考题特点。
要想学好《经济法》科目,需要对本科目有个全面的认识。经济法是需要“理解+记忆”的一个学科,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考生要拿出至少60%的时间用于对“考点”的理解和记忆,这是前提,也是关键。在理解记忆的基础上,做题巩固知识。

单项选择题
单选题共有24个小题,每小题1分,一共是24分。单选题有四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经济法单选题是难度最小的题型,在做单选题时尽量不要耽误时间,在保证正确率的同时提高做题速度,这就需要广大考生在平时备考时就不断的练习。
在做单选题时大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有些题目会有陷阱,如让选出“不正确”、“不属于”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选项,一定要仔细阅读题干要求,避免马虎失分。
2.四个选项一定要都看一遍,然后再从中找到符合题意的答案;
多项选择题
多选题一共有14道小题,每题1.5分,共21分。多选题有四个选项,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选项,只有全部选对才能获得分数,错选、漏选均不得分。所以多选题想要得分是不容易的。在多选题考试中,建议大家选择“排除法”,能成功排除部分错误选项。
案例分析题
四个题目,共55分
案例分析题一共是四个题目,合计是55分,每个题目的分值都不尽相同。一般来讲,前两个题目的分值均为10分,第3个题目的分值为17分,第四个题目分值为18分。其中只有一个题目大家可以选择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果用英文就必须全部用英文,正确可多的5分。
从以往的注会考试经验来看,近几年的案例分析题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破产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结合、公司法律制度和证券法律制度的结合。具体做题步骤参考如下:
1、一定要仔细阅读题干,问什么答什么,不要避重就轻,必须要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2、说明理由,这一步并不严格要求大家一字不差的引用法律条文,可以适当地变通,但是关键词必须交代清楚。需要注意的是在复习时一定要加深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清楚关键词到底是什么,其次在答题过程中要彻底弄清题意再作答。同时适当的变通也不能随便改动,对于重要的法律条文还是要记忆一下,做到差不多。
3、如果不会引用法律条文,能够把主要关键词交代清楚,还是可以得到分数的。
简而言之,如果大家能够相对准确的引用法律条文,最好采用“判断+条文”的会发方式,不得已情况下可采用“判断+具体分析”,如果时间充裕的话,可以选择“判断+条文+具体分析”。一切以考试时的具体情况为准,平时练习时可以尝试比较全面的回答,打好基础。
更多注册会计师考试最新资讯、备考干货、每日习题等,小编都会及时进行更新,请大家关注起来。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