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9)

2024-05-16 19:59

1.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9)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建筑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市政发〔1999〕178号 1999年11月22日)

  第十九条修改为:“参加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的建筑企业,申报劳保基金时,应真实准确提供有关资料,对虚报、冒领劳保基金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除扣回多领的数额外,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9)

2. 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保障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筑行业实行劳保基金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建筑企业实行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后,仍按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统筹。第三条 本市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工作由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市人社、资源规划等部门应按其职责,配合管理。

  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的日常管理,由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支付、管理和调剂;

  (二)审查统筹范围内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开支、拨付和结算;

  (三)指导和监督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管理工作;

  (四)编报劳保统筹基金及管理费的收支预决算和财务报表,研究制定有关规定。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单位和区县以上建筑企业(含市级建筑修缮单位)。第二章 统筹基金收取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维修工程和独立的机械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安装工程、装饰装潢工程、桩基础工程、道路桥梁堤防工程、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和热力工程(不含城乡私人住宅建设),均按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取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统筹机构缴纳。第六条 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城郊六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其建设单位直接向统筹机构缴纳;

  (二)市辖县(含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下同)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由统筹机构委托市辖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收取;

  (三)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独立管理机构的各类开发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由统筹机构委托其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

  (四)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二次装饰工程,由统筹机构委托市建筑装饰业管理机构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向建设单位收取。

  前(二)、(三)、(四)项委托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由委托收取单位按月划拨统筹机构专户。第七条 统筹机构应与缴纳劳保统筹基金的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按规定一次性预收应缴劳保费用。在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清算劳保费用,多退少补。第八条 建筑企业对未按规定交纳劳保统筹基金的工程项目应拒绝开工,对擅自开工的企业,统筹机构不予拨付劳保基金。第三章 统筹基金支付第九条 劳保基金实行统收拨付、统收统支相结合的支付形式。

  (一)实行统收拨付的本省(含省)所属建筑企业,由统筹机构从报建工程项目收取的劳保统筹基金中按陕西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定的劳保基金标准拨付给建筑企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施工任务的省外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基金的拨付,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统收统支的建筑企业,由统筹机构在保证劳保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以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第(一)项费用,按企业实际发生额逐月拨付;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第(二)、(三)项费用,按企业建安总产值中实际实现劳保统筹基金的数额确定系数,分次拨给,由企业包干使用;

  (四)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其劳保统筹基金由统筹机构直接拨付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得的劳保基金由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计价所占总包工程计价的比例从其劳保基金总额中划拨。第十条 劳保基金统筹的支付项目:

  (一)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

  (二)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的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

  (三)统筹机构工作经费以及按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费用。第四章 统筹基金管理第十一条 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由统筹机构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其存款利息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劳保统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