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书是否有效?

2024-05-18 13:04

1. 股东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书是否有效?

股权回购协议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股权回购的协议的当事人受到协议内容的约束。在实践中,股权回购协议通常为附条件的股权回购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股权回购的协议只要具备法律生效的要件,就发生法律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公司能否收购股东股份
公司一般不能收购股东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购: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股东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书是否有效?

2. 股权回购协议书是否有效

股权回购协议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股权回购的协议的当事人受到协议内容的约束。在实践中,股权回购协议通常为附条件的股权回购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股权回购的协议只要具备法律生效的要件,就发生法律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股权回购协议无效的情形
我国法律对股权回购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如果公司股权回购不符合规定情形,协议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二、股权回购协议要怎么写
(一)股权回购协议可以按照以下条款撰写:
1、协议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等;
2、回购的股权比例、价格、条件、交割等内容;
3、价款支付期限;
4、违约责任;
5、争议解决方式。
(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3. 股权回购协议是否有效

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强制回购条款有效,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如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股权变更多久生效
股权变更的生效:就股权转让而言,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规定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工商登记后才生效,现有规定主要对国有股权的转让进行的一定限制,即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经过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换言之,如果国有股权的转让未经过批准,股权转让合同不会发生预期的效力。按照《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并且一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该条规定虽然从程序上对股东向外转让股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反对的股东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所以并不能从实体上否定股权转让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是怎么样的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股权回购的账务处理为:借:实收资本(该股东原出资额),资本公积(回购金额大于原出资额部分),盈余公积(回购金额大于原出资额、资本公积部分),未分配利润(回购金额大于原出资额、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部分);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回购金额),资本公积(回购金额小于原出资额部分)。

股权回购协议是否有效

4. 股东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书是否有效

股权回购协议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股权回购的协议的当事人受到协议内容的约束。在实践中,股权回购协议通常为附条件的股权回购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股权回购的协议只要具备法律生效的要件,就发生法律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公司股权如何融资的?
1、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这一无形资产作为质押标的物,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把股权质押作为向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保证条件,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机会。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以往债权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通过不动产抵押获取银行贷款。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过多的实物资产进行抵押,各地政府为帮助这些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提出利用企业股权质押进行融资。
2、股权交易增值融资
企业的发展演变,主要分为家族式企业、家族控股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和私募股权投资四个阶段,每一个发展阶段都围绕着资本的流动与增值。企业经营者可以通过溢价出让部分股权来吸纳资本、吸引人才,推动企业进一步扩张发展。
3、股权增资扩股融资
增资扩股也称股权增量融资,是权益性融资的一种形式,是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前常用的融资方式。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企业的增资扩股可以分为外源增资扩股和内源增资扩股。外源增资扩股是以私募方式进行,通过引入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行业资源的整合。

5. 股权转让协议关于强制回购条款是否有效?

股权转让协议关于强制回购条款是否有效?除上述融资项目中“附期限”的回购条款外,“附条件”的回购条款也很常见,如下:(一)乙方(目标企业)及丙方(目标企业实际控制人)承诺:(1)2011年乙方经审计的主营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2)乙方提交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申报材料及提供给甲方(投资人)的商业计划书等材料与乙方实际状况无重大差异或重大隐瞒;(3)在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会单方面停止或中止上市工作。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特别地,若乙方在2013年12月31日前未实现在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回购甲方所持乙方的股份。回购价格由甲方投资额和利息组成,利息按20%的年利率计算。回购价格计算公式为:投资额+投资额×年数×10%。“年数”精确到月,如3个月=0.25年。(二)丙方(目标企业实际控制人)同意,以下任一情况出现的,甲方(投资人)有权要求丙方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乙方(目标企业)股权:(1)截至2013年12月31日,乙方仍未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材料,或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由于乙方、丙方自身原因(包括隐瞒或故意隐瞒的因素)导致无法上市;(2)2011年单一大客户销售额未降到50%以内(含本数),总销售额未达到人民币24000万以上或税后净利润未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可在10%以内浮动)。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股权转让协议关于强制回购条款是否有效?

6. 股权转让不签订股权回购协议怎么办

一方不履行股权回购协议的,属于违约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民事责任。但如果股权回购协议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的,则可按其约定处理。
一、没有履行合同怎么办?
合同签订后如果双方均未履行,可以协商解除该合同。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的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也可以按照当事人的合同中约定的处理方式处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预期违约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吗
预期违约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因此,只要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违约金,违约方可以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将赔偿守约方的相应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合同怎么处理呢
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按照合同有关违约条款处理违约纠纷;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也可以协商处理。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7. 股权回购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股权回购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被一方欺骗或强迫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手段;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法规。
严格意义上讲,股权回购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关于公司回购股权(份),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均有涉及。
一、股权回购的情形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二、什么是股权回购
股权回购所谓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余所得后的积累资金(即自有资金)或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将其作为库藏股或进行注销,以达到减资或调整股本结构的目的。股份回购与分拆、分立同属于资本收缩范畴,它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和公司理财行为。

股权回购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8. 股权回购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1、被一方欺骗或强迫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手段;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法规。
一、股权回购的情形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二、股权回购的概念
股权回购所谓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余所得后的积累资金(即自有资金)或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将其作为库藏股或进行注销,以达到减资或调整股本结构的目的。股份回购与分拆、分立同属于资本收缩范畴,它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和公司理财行为。
三、股权收购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