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股权拍卖最新规定

2024-05-16 08:33

1. 法院股权拍卖最新规定

对股权作价进行拍卖后,竞买人竞拍得股权的,法院会通知有关的部门协助竞买人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执行程序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适用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资料,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一、上市公司股权拍卖注意事项:1.上市公司股权拍卖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拍卖条件;2.拍卖前要确定好拍卖的底价,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3.拍卖公开进行;4.注意对竞买人资格的审核。二、法院拍卖股权的流程1.对股权进行价格评估;2.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4.确定拍卖保留价;5.举行拍卖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在执行程序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有关文件,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法院股权拍卖最新规定

2. 股权可以拍卖吗

法律分析:公司股权可以进行拍卖。因为股份公司股份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股权具体表现为股份,股权也可以依法转让。拍卖是转让的一种方式,可以以拍卖的方式转让股份公司的股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股权不能拍卖的条件

强制拍卖是指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委托拍卖人进行公开拍卖的行为。那么,请求不得强制拍卖股权,有哪些情形法院不支持?一、请求不得强制拍卖股权,有哪些情形法院不支持?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由请求不得强制拍卖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或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被执行人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      4、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二、强制拍卖的条件      强制拍卖行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立,否则拍卖无效。对于强制拍卖的条件,各国规定不一,但总的来说是根据拍卖物是动产或非动产来区分不同条件的。而一般的强制拍卖应具备下列条件:      1、强制拍卖由国家法定的执行机关实施。在我国,有权实施强制执行的机关是法院。在法制国家里,公民的财产权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剥夺和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律特别授权都不享有强制执行权,不能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公民财产的强制拍卖只能由执行机关依职权而为,未经授权的其他单位不能实行强制拍卖。      2、强制拍卖必须有执行依据。执行依据是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确认双方当事人中一方负有民事义务而另一方享有民事权利并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由于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因此强制拍卖应该以存在实体权利为前提。      3、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执行通知规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将其有关财产拍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以上就是“请求不得强制拍卖股权,有哪些情形法院不支持?”的相关内容,强制拍卖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通过拍卖变现,用于清偿债务。

股权不能拍卖的条件

4. 拍卖股权

法律分析:股权拍卖是近年来出现在拍卖行业面前的一项全新业务。而现阶段拍卖公司较多接受委托的是人民法院的强制股权拍卖,于是许多人认为只有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中的股权,拍卖公司才可以做,其他的股权拍卖公司是不可以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规定表明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既包括对内的股东之间的转让又包括对外非股东的转让。有限责任公司有资合的特征,也有明显的人合的特性。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转让一般都是协商确定,基本不采取拍卖的形式。而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转让中,可能有多人有意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以形成竞价条件,可以采取拍卖的形式来处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5. 股权拍卖的定义

股权拍卖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它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通过拍卖方式有偿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拍卖的定义

6. 股权拍卖流程

股权拍卖的执行程序是,在生效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先由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如果其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然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再由法院的执行人员采取拍卖的手续,最后将拍卖所得的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7. 股权拍卖流程

法律分析:1、拍卖机构的选择。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拍卖机构,也可以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随机确定。
2、拍卖中的特殊问题处理
(1)保留价的确定。在股权拍卖中必须确定被拍卖股权的保留价。
(2)股权的权属情况。股权在拍卖前,人民法院会调查清楚股权到底属谁所有,保障股权的权属没有瑕疵。
(3)拍卖公告。人民法院在股权拍卖前15天会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发布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4)参加拍卖的保证金。申请参与股权拍卖的竞买人必须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
(5)通知优先权人和优先权处理。人民法院会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即其他股东)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3、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不履行义务的处理。
4、结案处理。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4条
对拟拍卖的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除非当事人申请无须进行评估。

股权拍卖流程

8. 法院拍卖股权流程

法律分析:法院拍卖股权的流程如下:1、对股权进行价格评估;2、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4、确定拍卖保留价;5、举行拍卖会;6、确认拍卖结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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