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大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50万元,甲出资10万,乙出资20万

2024-05-19 09:21

1. 2006 年,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大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50万元,甲出资10万,乙出资20万

能够退出公司。
公司法规定,1,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股权。
                      2,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股权,那么需要通知其他股东,如果其他股东接收到通知后30内未表示同意或未同意,那么视为同意;如果其他股东表决为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该在同等条件下购买此股权。表决同意转让的股东,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当然是在同等条件下)。
所以,甲向外转让股权,乙丙不同意,乙丙应该在同等条件下购买此股权,不购买的,应该可以转让。退出公司。

PS::不懂还可继续问。。。

2006 年,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大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50万元,甲出资10万,乙出资20万

2. 2006 年,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大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50万元,甲出资10万,乙出资20万

您好,2006 年,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大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50万元,甲出资10万,乙出资20万能够退出公司。公司法规定,1,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股权。2,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股权,那么需要通知其他股东,如果其他股东接收到通知后30内未表示同意或未同意,那么视为同意;如果其他股东表决为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该在同等条件下购买此股权。表决同意转让的股东,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当然是在同等条件下)。所以,甲向外转让股权,乙丙不同意,乙丙应该在同等条件下购买此股权,不购买的,应该可以转让。退出公司。【摘要】
2006 年,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大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50万元,甲出资10万,乙出资20万【提问】
您好,2006 年,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大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50万元,甲出资10万,乙出资20万能够退出公司。公司法规定,1,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股权。2,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股权,那么需要通知其他股东,如果其他股东接收到通知后30内未表示同意或未同意,那么视为同意;如果其他股东表决为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该在同等条件下购买此股权。表决同意转让的股东,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当然是在同等条件下)。所以,甲向外转让股权,乙丙不同意,乙丙应该在同等条件下购买此股权,不购买的,应该可以转让。退出公司。【回答】

3. 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的出资为房产,估价为30万元。

选C。丙应当补足其出资差额,甲、乙、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以补足后的财产偿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如果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的,需要由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丁是公司成立后半年才加入该公司,所以丁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的出资为房产,估价为30万元。

4. 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是200万,A.B股东各出资100万,因经营不善公司负

A、B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即100万对公司承担责任,不需再掏钱承担债务。
根据《公司法》 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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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各出150万元设立,设立时实收资本为450万元,经过四年的经营,

借:银行存款            270万
    贷:实收资本—丁        168.75万   (450+225)*25%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01.25万

A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各出150万元设立,设立时实收资本为450万元,经过四年的经营,

6. 3、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开办的子公司,2013年,甲公司出资60%、乙公司出资40

(1)不应该。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应该独立承担责任。
(2)损失应该由丙公司承担。因为丙公司也是独立的法人。

7.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 A 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和乙的出资各占40%,丙出的出资占20%,甲

亲😊,前面已经谈到了有限责任公司,说明也是通过正常的批准注册而成立的,那么当然是属于合法的【摘要】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 A 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和乙的出资各占40%,丙出的出资占20%,甲和乙各自以400万的货币资金进行出资,而丙则是以一块传家宝玉作价200万作为出资(并未找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并由甲和乙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成立一年后甲和乙在未开会表决的情况下决定变更公司形式。请根据资料分析 A 公司的设立和变更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丙是否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请说明理由。【提问】
亲😊,您的题目非常的丰富,我需要认真的阅读一下,然后给您进行分析🌹【回答】
亲😊,当然是可以进行变更的,但是一般情况下要有各个股东知情权当然决定的情况下,董事会人员一定要按照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的章程所定的人数2/3的时候来进行【回答】
亲😊,所以,这些依据一定要认真的学习一下《公司法》【回答】
也就是说,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只要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提出请求的时候,就可以来召开🌹【回答】
那公司的成立合法吗【提问】
但是那个公司他们没有召开大会啊,都可以变更吗【提问】
亲😊,前面已经谈到了有限责任公司,说明也是通过正常的批准注册而成立的,那么当然是属于合法的【回答】
公司他们没有召开大会啊,都可以变更吗【提问】
亲😊,没有召开会议通知,当然是不可以的前面有一句话,你认真参考一下需要和相关的人,有一定的通知,有一定的知情权。【回答】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 A 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和乙的出资各占40%,丙出的出资占20%,甲

8.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其中甲以人民币出资5万元,

(1)不合法。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也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人。
(3)合伙企业债务,先有是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债券,不足的有甲乙丙丁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是连带责任合伙人的共同连带债务,他们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退货前的债务。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人也负责。因此,甲乙丙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4)不成立。合伙企业债务是连带责任合伙人的共同连带债务,他们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退货前的债务。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人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