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前利润中予以调整的项目

2024-05-19 23:36

1. 所得税前利润中予以调整的项目

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项目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保险费。借款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之间各种支出。特别纳税调整。罚款、罚金、滞纳金。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赞助支出。准备金。      二、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权益性投资所得。技术转让所得。国债利息收入。亏损弥补。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加计扣除。创投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购置节能减排设备。      不征税收入。

所得税前利润中予以调整的项目

2. 所得税调整项目有哪些

调增项目为以下几条:1、职工福利费,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工会经费,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3、职工教育经费,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4、补充养老保险,税法规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调 增;5、补充医疗保险,税后规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调 增;6、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非关联方),税法准予扣除的为按照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超过部分纳税调增;7、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关联方),税法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除了满足第6条的规定之外,还需要同时满足债资比(债务投资和权益投资的比值)的要求(2:1或5:1);8、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同时有限额的要求,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和实际发生额的60%中的较小者;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法准予扣除的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或30%);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10、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法准予扣除的金额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个纳税年度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中枝猜、免税、退税卖型、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3. 所得税纳税调整有哪些项目?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具体内容介绍如下:

一、应调整的永久性差异的具体内容
1.贿赂等非法支出;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3.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且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4.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的除外);
5.超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扣除标准的工资薪金支出
6.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所计提的折旧;
7.自创或外购商誉的摊销;
8.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
9.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
10.为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险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
11.发生的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凭证来证明其真实性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业务招待费;
12.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没有合法真实凭证的、超过服务金额5‰以上的销售佣金;
13.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
14.粮食白酒的广告费;
15.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规定条件并且超过销售收入2%或8%限额以上部分的广告费支出;
16.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以上的部分;
17.发生的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符合规定条件但超过规定范围(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在l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的业务招待费。
 

二、应调整的时间性差异的具体内容
1.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折旧或摊销(指企业会计核算中所确认的折旧或摊销与税法规定的折旧或摊销的差额部分);
3.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所提取的年度坏账准备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的部分;
4.纳税人按年末应收票据余额5‰计提坏账准备的。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中不包括应收票据,因此,应将纳税人按年末应收票据所计提的坏账准备作为时间性差异来调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纳税调整有哪些项目?

4. 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都有那些??

一、入类调整项目
1.视同销售收入 2.接受捐赠收入 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7.特殊重组 8.一般重组 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11.境外应税所得 12.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 13.不征税收入 14.免税收入 15.减计收入 16.减、免税项目所得 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8.其他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视同销售成本 2.工资薪金支出 3.职工福利费支出 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5.工会经费支出 6.业务招待费支出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8.捐赠支出 9.利息支出 10.住房公积金 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12.税收滞纳金 13.赞助支出 14.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15.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16.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1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19.加计扣除 20.其他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1.财产损失 2.固定资产折旧 3.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4.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5.无形资产摊销 6.投资转让、处置所得 7.油气勘探投资 8.油气开发投资 9.其他

5. 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有哪些

纳税调增调减项目如下:1、福利费支出以工资薪金×14%为扣除限额,超过部分调增。2、职工教育经费以工资薪金×2.5%扣除为限额。3、工会经费以工资薪金×2%为扣除限额。4、捐赠支出以利润总额×12%为扣除限额。5、业务招待费以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与业务招待费×60%两者较低者为扣除限额。6、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以营业收入×15%为扣除限额。7、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部调增。8、预提的费用,实际未发生的,全部调增。9、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少于税法规定的需要调增。10、罚款、税收滞纳金需要调增。11、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超过限额也要调增。什么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a、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以及资本的利息,包括所有者贷款投资的贷款利息,对外投资支出。b、违法经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c、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罚款。d、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e、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得到赔偿的部分。f、纳税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g、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h、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对不得扣除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如与税法规定不符,必须进行调整。综上所述,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有哪些

6. 所得税纳税调整有哪些项目??

所得税纳税调整有哪些项目??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具体内容介绍如下:一、应调整的永久性差异的具体内容1.贿赂等非法支出;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3.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且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4.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的除外);5.超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扣除标准的工资薪金支出6.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所计提的折旧;7.自创或外购商誉的摊销;8.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9.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10.为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险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11.发生的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凭证来证明其真实性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业务招待费;12.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没有合法真实凭证的、超过服务金额5‰以上的销售佣金;13.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14.粮食白酒的广告费;15.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规定条件并且超过销售收入2%或8%限额以上部分的广告费支出;16.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以上的部分;17.发生的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符合规定条件但超过规定范围(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在l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的业务招待费。 二、应调整的时间性差异的具体内容1.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折旧或摊销(指企业会计核算中所确认的折旧或摊销与税法规定的折旧或摊销的差额部分);3.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所提取的年度坏账准备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的部分;4.纳税人按年末应收票据余额5‰计提坏账准备的。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中不包括应收票据,因此,应将纳税人按年末应收票据所计提的坏账准备作为时间性差异来调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说理解吗?

7. 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有哪些

纳税调整项目如下:1、增加的项目主要包括工资性支出、业务招待费、税款滞纳金等依照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2、减少项目;3、工资支出;4、福利、教育和工会基金;5、利息支出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根据有关贷款利息支付证明据实支付;6、商务娱乐;7、慈善捐款;8、计提折旧费用;9、无形资产摊销;10、租金。个人所得税调节(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有哪些

8. 利润表里面减所得税费用指的是什么?

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经营利润应交纳的所得税。
1、所得税费的计算
当期所得税费用就是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所得税税率(25%),其中应纳税所得=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2、逃税处罚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参考资料
逃税处罚.国家税务局[引用时间2018-3-9]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