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信托与小额信托投资有何区别

2024-05-18 15:48

1. 小额信托与小额信托投资有何区别

两者其实并没有什么区别:
小额信托:

投资门槛:一般为100万-299万元
年化收益:7%-9%
投资周期:12-24个月
近年股市、楼市及整个宏观经济的不稳定,投资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成为了老百姓的主要投资渠道。近10年来,国家对信托的监管不断完善发展,信托投资安全性得到保障,因其减少了银行融资这一环节,所以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从收益、安全性进行综合比较,信托最有投资价值。
据近年来到期兑付的情况来看,年化收益都在8%-13%以上(根据投资金额、时间、项目的不同,收益有所区别)。但由于投资起点较高(起点一般都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把大多数老百姓拦在了门外。这对想投资信托获得稳定高收益的老百姓来说,就只有另选其他理财产品了。
从去年底到今年已出现了小额信托可供老百姓购买。起点在100万-299万元,收益在7%-9%,投资时间一般为12-24个月。这种小额信托作为信托公司灵活调用的资金池,一般用于补充其它信托项目的募集资金,参与其它项目的成立。但它本身又有一定独立性,有着自己固定的期限和收益率。由于这种小额信托产品拥有信托所有的优点,收益安全稳定,往往成为信托市场最受欢迎的品种。但是,市面上有资格出售这种产品的信托公司非常少,而且不同公司的产品收益率差别也很大。
小额信托投资:
这就是一个投资的动作。就是参与小额信托的投资。其实和上面所讲的小额信托的介绍是一样的。不过投资就意味着你去认购了这个信托。
综合评价:现在信托法有规定,小额信托每一个信托计划都只有50个名额,换言之100-299万之间的信托名额,每一个信托都只有50个名额。300万以上的名额不受限制。而且现在随着信托项目越来越少。小额的额度往往是不够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信托整体的门槛已经不是100万了。很多项目现在都是300万起投。究其原因,就是国民的次财富增长速度越来越快,100万的闲余资金理财,在中国来讲,东部地区的普通家庭也能够有这个投资能力。

小额信托与小额信托投资有何区别

2. 什么是小额信托啊,它是由哪些构成的呢?

  小额信托,是针对门槛百万起步的信托而命名的,此类信托门槛一般为百万以内,又称之为“平民信托”。
  投资门槛:一般为30万-50万元
  年化收益:7%-9%
  投资周期:12-24个月
  小额信托主要有三种:TOT、打包团购信托、公益信托。

3. 信托大额配小额的意义为什么能突破50人的限制?请具体点说,不要复制。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九年二月四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额配小额主要就是针对规模比较大的信托来说了,如果信托规模在5000万以下,就不存在大小额只说了,即使每个投资者投资100万,投资完一个产品也就50人,不会违规;如果是1亿的规模,如果投资者都是个人的话,那么为了达到不超过50人的限制,平均每份就是1亿除去50等于400万,因为300万以上的投资者不受限制,所以这个400万就可以分为一个300万(大额)+100万(小额),就是一大配一小,如果是600万,就等于两个大额,就可以配2个小额(100万)当然一亿的项目也可以这样分,分成50个200万的小额,这样也没有事。

信托大额配小额的意义为什么能突破50人的限制?请具体点说,不要复制。

4. 什么是大信托?


5. 如何选择个人小额信托

1、小额信托一个产品只有50个名额,名额并不多。所以在选定以后,就要及时决定投资决策。买还是不买,下手要快。不然一会儿就没有小额名额了。
2、要看管理人资质。市面上问题比较多的信托公司建议不能碰。比如现在的国民,山西,新华。
3、最重要的还是要落实到项目中去。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抵押、质押、担保等等手段是否齐全。收益和期限是否和投资人的资金匹配。

如何选择个人小额信托

6. 信托公司有发行额度的限制吗?

信托公司没有发行额度的限制。
信托的本质特征
  一、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
  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管理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实现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与受益权主体的分离,从而构成信托的根本特质。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并有权行使财产所有权人享有的一些酌情处理、取得收益的权利,在信托财产被侵害时,有权提起诉讼。不过受托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运用信托财产,也不能将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收益据为已有。受托人必须妥善管理信托财产,将所生收益在一定条件下包括本金交给受益人,形成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具有了法律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为: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同时也与受益人财产相区别。2、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不得追及信托财产。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受托人因接受委托而取得信托财产,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所有人,这意味着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权追及。而且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由财产,受托人的债权人也无权追及信托财产。尽管受益人有权享有信托利益,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但信托财产并不属于受托人对受益人的负债,受益人的债权人同样无权追及信托财产。
  3、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也不得相互抵消。
  4、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财产,均归于信托财产。
  5、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一般也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除非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不因委托人、受托人的死亡或依法撤消、被宣告破产或信托终止而丧失,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其法定归属顺序为: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三、全面的有限责任
  从信托内部关系人来看,由于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除非在信托文件中保留了相应的权利,否则即退出信托关系,信托的内部关系仅表现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受托人对因信托事务的管理处分而对受益人所负的责任,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只有在其未尽善良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导致信托利益的未取得或损失时,才负真正所有者的无限责任。从信托的外部关系看,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实质上对因管理信托所签订的契约和所产生的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对第三人责任,皆仅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责任。
  四、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运作一般不受信托当事人经营状况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信托一经设立,委托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权外不得废止、撤消信托;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即英美信托法的一项普遍规则是“法院不会因为欠缺受托人而宣告信托无效”。这就是说,在委托人没有任命受托人,或者受托人拒绝任命或者不能接受信托,或者任命的受托人在信托实施前已死亡,都不能使信托终止。

7. 信托风险大吗

信托按公司业务可分为五大类:

1、信托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
2、投资基金业务,包括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重组、购并、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国债企业债的承销业务;
4、中间业务,包括代保管业务、使用见证、贷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5、自有资金的投资、贷款、担保等业务。
其中第三和第四为非资金推动型业务,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为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第一、二、五类业务一般需要资金支持,是目前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也是主要的风险源.
按照国际上惯行的对风险的分类方法,信托公司在开展这几类业务时,主要面临政策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9个方面,每个业务都会面临其中的一项或几项风险。

信托风险大吗

8. 什么是信托 风险多大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从诞生至今已有几个世纪的历史,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随着信托概念的不断发展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信托制度的引进,出现了多种信托的定义。1985年在荷兰召开的国际私法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信托的承认及其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中,提出了一种能够被不同法系国家理解和适用的概念,信托被定义为:一个人即委托人在生前或死亡时创设的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为某个特定目的,将其财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 周旋于几个男人间的她 斗三国与众将一拚高下 美女啦啦队招募中 财富之旅诚邀商户加盟 我国作为后来引进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在结合国情和自身法律文化的前提下,在没有脱离信托财产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基本法理和观念下,在我国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对信托进行了如下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以上对信托的定义包含四方面的含义: (一)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 通常,受托人是委托人信任的亲友、社会知名人士、某个组织、具有专业理财经验的商业经营结构,正是因为受托人受到委托人的信任,一旦委托人接受信任,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即所谓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二)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 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特定的信托财产,信托就无法成立。所以,委托人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础上,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为受托人。 所谓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原则上,就委托人设立信托来说,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者可以用金钱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委托人以信托经营机构为受托人,要以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财产或财产权设立信托。 (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 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控制权,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不需要借助委托人、受益人的名义。 管理或者处分的具体内容,首先应当依信托文件的规定确定;信托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依照民法上管理、处分的一般含义确定。 (四)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两个基本前提 根据信托的定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还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的意愿是受托人行为的基本依据。二是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如果是公益信托,必须是为了某个或者某些特定的公益目的),不能为了自己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也不能从信托财产取得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