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24-05-19 04:44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认定的程序: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局审批。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认定的条件: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3. 社会救助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于2014年2月2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办法》的出台,为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一是构建了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八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制度形式明确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内容。二是加强了社会救助统筹协调。《办法》规定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并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三是坚持了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办法》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的理念和要求,确保党和政府的关怀,广泛惠及城乡所有困难居民。四是强化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机制。《办法》要求建立信息核对平台,根据救助申请及获得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代为查核其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这为今后科学、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并完善退出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实施奠定了基础。

社会救助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4.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5.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救助家庭情况核查流程
(一)核查流程
1.申请受理。
2.入户核查收入及财产等情况。村(居)委会受镇(街道)委托协助镇(街道)入户调查及家庭户口状况、收入、财产生活支出等情况,查看有关资料。同时向其解释国家有关的救助政策并告知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如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家庭收入及财产核对承诺与授权书、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本、婚姻证件、收入证明等。
3.收入及财产三级核查。
4.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填写委托书,请求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县级核对工作机构负责与本级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交换核对;数据集中在市级相关部门的,将申请救助家庭名单上传到市级核对系统进行核对。
5.各级核对机构对上报的家庭人员名单进行核查,无异议后通过核对系统发送给各协查单位进行全面核对。
6.核对工作机构接受核对委托后将核对名单分发给各协查部门完成核对,将核对结果通过系统反馈给委托部门并出具核对报告。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6.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救助家庭情况核查流程(一)核查流程1.申请受理。2.入户核查收入及财产等情况。村(居)委会受镇(街道)委托协助桥困镇(街道)入户调查及家庭户口状况、收入、财产生活支出等情况,查看有关资料。同时向其解释国家有关的救助政策并告知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如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家庭收入及财产核对承诺与授权书、家庭成员敏坦念身份证和户口本、婚姻证件、收入证明等。3.收入及财产三级核查。4.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填写委托书,请求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县级核对工作机构负责与本级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交换核对;数据集中在市级相关部门的,将申请救助家庭名单上传到市级核对系统进行核对。5.各级核对机构对上报的家庭人员名单进行核查,无异议后通过核对系统发送给各协查单位进行全面核对。6.核对工作机构接受核对委托后将核对名单分发给各协查部门完成核对,将核对结果通过系统反馈给委托部门并出具核对报告。7.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通过镇(街道)、村(居)委会将该核对结果通知申请人。8.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提出异议的,可到救助管理部门登记并提供相关与核对报告不相符的证据,经救助管理部门集中委托后由核对机构核查并出具复核报告。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填写委托书,请求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县级核对工作机构负责与本级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交换核对;数据集中在市级相关部门的,将申请救助信基家庭名单上传到市级核对系统进行核对。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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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8.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救助家庭情况核查流程
(一)核查流程
1.申请受理。
2.入户核查收入及财产等情况。村(居)委会受镇(街道)委托协助镇(街道)入户调查及家庭户口状况桥困、收入、财产生活支出等情况,查看有关资料。同时向其解释国家有关的救助政策并告知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如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家庭收入及财产核对承诺与授权书、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本、婚姻证件、收入证明等。
3.收入及财产三级核查。
4.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填写委托书,请求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县级核对工作机构负责与本级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交换核对;数据集中在市级相关部门的,将申请救助家庭名单上传到市级核对系统进行核对。
5.各敏坦念级核对机构对上报的家庭人员名单进行核查,无异议后通过核对系统发送给各协查单位进行全面核对。
6.核对工作机构接受核对委托后将核对名单分发给各协查部门完成核对,将核对结果通过系统反馈给委托部门并出具核对报告。
7.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通过镇(街道)、村(居)委会将该核对结果通知申请人。
8.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提出异议的,可到救助管理部门登记并提供相关与核对报告不相符的证据,经救助管理部门集中委托后由核对机构核查并出具复核报告。
拓展资料: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填写委托书,请求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县级核对工作机构负责与本级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交换核对;数据集中在市级相关部门的,将申请救助家庭名单上传到市级核对系统进行核对。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信基八条规定,“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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