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场监管指引 保监会

2024-05-08 02:43

1. 非现场监管指引 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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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仅供参考下面是针对银行的。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城商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有关监管工作制度,特就城商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城商行各级监管部门是指银行监管二部(以下简称银行二部)、银监局以及并表局、报告局。并表局是指城商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报告局是指城商行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第三条城商行非现场监管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以法人监管为主导。重点突出并表局在城商行属地法人机构监管中的主导性。(二)以分类监管为主线。在监管评级的基础上,实现“一行一策,分类监管”,增强城商行非现场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三)以主监管员为核心。充分发挥主监管员在信息汇集、风险监测、政策制定、监管行动、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四)以风险监管为重点。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城商行真实风险状况,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城商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五)以提高监管有效性为目标。各级监管部门应根据机构的风险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努力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

非现场监管指引 保监会

2.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办法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办法:1.是明确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含义,以及开展非现场监管遵循的原则。2.是明确机构监管部门、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以及派出机构在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中的职责分工,强调非现场监管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实现非现场监管与其他监管手段和监管领域的有力协同。3.是明确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和要求,包括非现场监管所需信息的收集来源、方式和要求;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评估的频次和工作要求;根据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可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与现场检查、行政审批、监管法规和政策等监管工作的协同。拓展资料:1.值得一提的是,机构监管部门主导的非现场监管将与现场检查等其他监管手段形成监管合力。具体来看,《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监管部门之间要加强联动、推动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暂行办法》第九条强调非现场监管应当与行政审批、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形成有效衔接,与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监管领域实现合作互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根据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提出立项建议,并在项目立项后向现场检查部门提供非现场监管的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跟踪检查进展和结果。《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开展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分析认为监管法规、监管政策等方面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在监管机构内部进行通报。2.《办法》作为针对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监管规定,共7章39条,包括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信息收集和整理、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评估结果运用、信息归档等内容。

3.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体系,明确非现场监管职责分工,规范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通过收集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公司治理、偿付能力、经营管理以及业务、财务数据等各类信息,持续监测分析保险公司业务运营、提供风险保障和服务实体经济情况,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过程。
  非现场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其在提升监管效能方面的核心作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包括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其中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省级(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不包括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和各类专属机构。第四条 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开展非现场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风险监管原则。开展非现场监管应以风险为核心,全面识别、监测和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推动保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协调监管原则。机构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充分整合监管力量。
  (三)分类监管原则。开展非现场监管应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类型、经营模式、风险状况、系统重要性程度等因素,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分类施策,及时审慎采取监管措施。
  (四)监管标准统一原则。开展非现场监管应设定统一的非现场监管目标,建立统一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指导监管人员有序高效地履行非现场监管职责。第二章 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第五条 机构监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非现场监管的制度规定、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对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保险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开展非现场监管,并指导派出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第六条 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机构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为构建完善非现场监管制度体系,开展非现场监管提供数据资料、政策解读等相关支持。第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属地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及保险行业的区域性风险开展非现场监管。第八条 机构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与派出机构之间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横向和纵向的监管联动,积极推动实现监管信息的有效共享。第九条 非现场监管应当与行政审批、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形成有效衔接,与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监管领域实现合作互补,共同构建高效、稳健的保险监管体系,为监管政策的制定实施提供有力支持。第十条 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流程分为信息收集和整理、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评估结果运用、信息归档等四个阶段。第十一条 监管机构应当根据监管人员配置情况和履职回避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单家保险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确保非现场监管分工到位、职责到人,定期对非现场监管人员进行培训、轮岗。第三章 信息收集和整理第十二条 监管机构应根据非现场监管的需要,从监管机构、保险公司、行业组织、行业信息基础设施等方面收集反映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的各类信息。第十三条 监管机构应充分利用各类保险监管信息系统采集的报表和报告,整理形成可用于非现场监管的信息。
  监管机构应定期收集日常监管工作中形成的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调研、信访举报投诉、行政审批、涉刑案件等方面信息,整理后用于非现场监管。第十四条 监管机构应充分利用保险公司已报送的各类信息;对于非现场监管需要保险公司补充报送的信息,可以通过致函问询、约见访谈、走访等方式从保险公司补充收集。
  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精算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审计或鉴证的相关资料。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

4. 非现场监管的介绍

非现场监管,是按照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全面、持续地收集、监测和分析被监管机构的风险信息,针对被监管机构的主要风险隐患制定监管计划,并结合被监管机构风险水平的高低和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一系列分类监管措施的周而复始的过程。

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第五章 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

第十八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下列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二)保险中介机构;(三)中国保监会授权或者委托派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其他机构。第十九条 派出机构应当根据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检查情况,对前条所述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第二十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第十八条所述机构报送的各种业务数据、财务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统计、分析,编制辖区内的保险业数据、报表和分析报告,并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非现场监管报告。第二十一条 派出机构应当对当地保险市场运行状况以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研究,关注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第五章 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