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我国现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原则的是

2024-05-04 14:06

1. 不属于我国现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原则的是

1.法人结算原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结算参与机构为单位办理证券资金的结算,即清算与交收。 结算参与机构应以法人名义直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用于办理相关的结算业务...
2.共同对手方制度 共同对手方(CCP)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
3.货银对付原则 货银对付原则(DVP)又称款券两讫或钱货两清原则,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
4.分级结算原则 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主要是出于防范结算风险的考虑,在境外证券...

不属于我国现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原则的是

2. 证券结算的方式

证券结算的方式一般分为逐笔交收和净额交收两种。逐笔交收是指买卖双方在每一笔交易成交后对应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进行一次交收,它可以通过结算机构进行,也可以由买卖双方直接进行,比较适合以大宗交易为主、成交笔数较少的证券市场和交易方式。欧美一些证券结算机构如著名的CEDEL国际清算中心就主要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净额交收是指买卖双方在约定的交收期限内,以买卖双方进行证券交易后计算出的证券和资金的净额进行交收,它必须通过结算机构进行,比较适合于投资者较为分散、成交笔数较多、每笔成交的数量较小的证券市场和交易方式。净额交收通常需要经过两级结算完成,即首先由交易所与证券商之间进行结算(一级结算),然后由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进行结算(二级结算)。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结算采用净额交收方式,但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在上海,两级结算实际上是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集中一次性进行的,结算公司直接完成证券在投资者之间的转移;而在深圳,在由深圳证券结算公司集中进行证券结算的同时,由证券商进行与投资者之间的结算,而还是通过两级结算来完成证券在投资者之间转移的。

3. 证券机构的结算系统是干什么用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托管和过尸;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责任包括:
(1)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
(2)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
(3)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毁坏;
(4)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少于20年。
(5)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①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②建立健全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③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证券机构的结算系统是干什么用的?

4. 证券结算业务环节包括______。 A清算 B 交割 C 交易 D 交收 我觉得是

1、证券结算业务环节包括__AD___。 A清算 B 交割 C 交易 D 交收
2、清算和交收两个过程统称为结算。证券结算是指证券交易完成后,对买卖双方应收应付的证券和价款进行核定计算,并完成证券由卖方向买方的转移和相对应的资金由买方向卖方的转移的全过程。证券结算包括证券的结算和资金的清算两个方面,它是证券交易的最后一个环节。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结算是进行下一轮交易的前提,结算能否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交易后买卖双方权责关系的了结,从而直接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和市场的正常运转。
3、证券清算业务主要是指在每一营业日中每个证券经营机构成交的证券数量与价款分别予以轧抵,对证券和资金的应收或应付净额进行计算的处理过程。

5. 证券交易结算包括哪些内容

证券交易成交后,需要对买卖双方应收应付的证券和价款进行核定计算,并完成证券由卖方向买方的转移和相对应的资金由买方向卖方的转移,这一过程称为证券结算。

证券结算包括证券的结算和资金的清算两个方面

证券交易结算包括哪些内容

6. 证券结算的含义?

证券:是指发行人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表示其持有人对发行人直接或间接享有股权或债权并可转让的书面凭证,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凭证证券和有价证券,通常所说的证券是指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权证、及其他各种派生的金融产品等。
证券具有收益性、流通性和风险性。股票、债券、基金的投资目的在于获取投资收益,买入或认购后,有获得股息、红利或债息的权利。在证券市场上自由地将持有的证券转让给其他人,流通性还起到了减少投资风险的作用。发行人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甚至破产,则投资人的预期收益可能丧失。一般来说,风险大的投资收益相对也高,风险小的投资收益较小,股票的风险和收益一般比债券大和高,而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则介于股票和债券两者之间。

7.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经国家证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办理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的中介服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功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 这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证券而设置的。证券账户是用来记录投资者买卖证券的,结算账户的作用是为证券交易中的买卖双方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账户,实际上建立了证券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服务关系,由登记结算机构向证券公司提供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服务。 2.证券的保管和转让 即托管证券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托管,方便交易结算,更安全;过户是根据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结果,记录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使用的形式是将证券从一个所有者的账户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的账户。本次转让属于股权和债权转让,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3.证券持有人登记册 这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股权和债权的登记。它是基于证券交易中结算、交割和转让的结果。这种登记确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并形成了证券持有人的名单。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结算和交收 这是实际履行交易双方责任的过程,即一方交付证券,另一方支付价款,这样证券交易才算完成,下一笔交易才能开始和继续。 5.发行人委托的证券权益分配 一般来说,证券发行后,上市交易,在投资者之间流动。发行人很难知道谁持有证券。但是,向股东分配权益或者向债权人支付利息,最好的方式是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持有人名册进行分配,这样可以做到准确便捷,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6.处理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查询。 它有一个限度,就是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事项,这是合理的,也可以说是相关业务的延伸,这是另一个法定职能。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除上述六项业务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提供部分服务,但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 1.存托证券 《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证券持有人持有的全部证券,应当在上市交易时交存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 2.证券信息的提供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并提供证券持有人的登记信息。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3.必要的业务保障措施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一)具有必要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二)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3)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4.原始凭证的保存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5.风险基金结算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因违约结算、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照证券交易业务的一定比例缴纳。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进行赔偿后,应当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证券账户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申请开户的投资者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文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结算原则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按照货银处理的原则,要求结算参与人足额交收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在结算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结算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结算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根据业务规则处置前款财产。 8.结算资金和证券的存放和使用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入专门的结算交收账户,只能用于按照业务规则进行的封闭式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能强制执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经国家证券

8. 证券登记结算制度实行证券什么制

证券登记结算制度实行证券实名制。1.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拓展资料:证券登记结算制度是什么?证券登记结算制度包括证券实名制、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净额结算制度和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证券登记结算制度1.证券实名制。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货银对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手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给付资金。货银对付原则是证券结算的一项基本原则,可以将证券结算中的违约交收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我国上市证券的集中交易主要采用净额结算方式。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在分级结算制度下,只有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才能直接进入登记结算系统参与结算业务。通过对结算参与人实行准入制度,制订风险控制和财务指标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有效控制结算风险,维护结算系统安全。4.净额结算制度。全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达成的交易实行逐笔清算,并逐笔转移证券和资金;净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有达成的交易实行轧差清算,并对轧抵之后的证券和资金的净额进行交付。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多数证券交易均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5.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